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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6 文章来源: 分类:

    关于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建设的目标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27号)精神,现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开展现场救护知识培训,增强高危行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降低突发事故所致的伤残、致死率,是切实保护生产一线人员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举措。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开展救护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二、为加强救护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红十字会与煤矿安全监察、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行业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培训对象的特点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救护培训工作。

    三、各地安全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及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炭企业将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列为职工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之中。

    四、救护培训工作要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培训教材、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考核发证。全省救护培训工作由省红十字会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红十字会负责课程的培训,省红十字会组织考试考核,对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红十字救护员证》。

    五、各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监分局以及煤矿企业要积极组织参加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及煤矿企业的合作,发挥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的独特优势,并针对煤炭行业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现场实用的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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